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中药材GAP基地建设,引导市场走规范化、标准化道路,加速符合GAP的中药材产品进入医药主流市场,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、有效、质量稳定的中药产品。中国中药协会特组建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委员会)。
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:依照《药品管理法》和《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的有关规定开展活动,为中药材种植按照GAP要求向规范化、标准化生产服务,促进中药材种植按照GAP的要求推行和发展,提高中药材质量,更好地适应中药材市场发展的需要,以满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。
第三条 委员会在中国中药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,按照“自愿加入,民主办会”的原则,凡从事中药材种植养殖的企业和个人均可参加。
第四条 委员会地址设在北京市。
第二章 工作任务
第五条 委员会的任务:
(一) 制定并实施行规行约,加强企业自律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根据市场需要,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。规范中药材的种植和市场运作。
(二) 促进会员单位的横向联系,加强与药品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,及时反映中药材种植养殖企业的共同愿望和建议,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(三) 加强各会员单位之间的相互沟通、经验交流和业务探讨,收集、介绍、宣传其先进的种植、经营管理经验。推进规范化管理,促进中药材GAP的推行。
(四) 组织行业培训、市场调研、信息咨询等活动,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及热点问题,为各会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。
(五) 接受中国中药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药材种植养殖,致力于推动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的企业和个人拥护委员会章程,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,均可申请加入委员会。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成为正式会员。
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 申请加入委员会的单位,提出书面申请,与中药材种植基地介绍材料一同交委员会秘书处。
(二)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。
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:
(一) 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有权向委员会提出有关问题和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和监督;
(二) 优先获得信息资料和各项咨询服务,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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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有提出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并向委员会寻求保护和支持;
(五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各项法规,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,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,树立和维护企业良好的信誉。
(二)遵守委员会章程和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,执行协会决议,按期缴纳会费。
(三)积极交流企业经营、管理及改革等方面的经验,促进GAP基地的建设,树立品牌形象,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。自觉维护分会的利益和信誉。
(四)关心委员会建设、支持委员会工作,积极参加各项活动,接受委员会的咨询和调查,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委员会所需的有关资料。承担和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。
第十条为确保委员会的信誉和影响力,对严重违法违纪、不遵守委员会章程、不履行会员义务,或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的单位,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将取消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制度
第十一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办会原则,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。
会员大会的职责是:
(一) 决定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;
(二) 讨论并通过委员会章程;
(三) 选举产生委员会理事会;
(四) 决定委员会重大事宜;
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
(一)理事会任期四年,其职责是:
1.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;
2.选举产生委员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及秘书长;
3.听取并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;
4.审议批准接纳新会员单位;
5.审议批准理事单位变更;
6.审议委员会会费收支报告。
(二)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,副理事长若干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理事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
(三)委员会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以理事会扩大会议形式举行。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。在会员大会召开三个月前举行理事长会议,以确定会议的内容和主题。
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,负责会籍管理、会费收取、信息的收集和反馈以及其他日常工作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生效,章程解释权归属会员大会。
第十五条 委员会终止程序,需经会员单位提出,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会员通过,即可终止,并报中国中药协会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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